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联系电话:15062429200(微信号)/15062429300(微信号)/0512-69391261
如有工商、财税、商标、进出口问题可以用微信或是电话找到相应人员处理
姑苏分公司:姑苏区金门路1299号1号楼408室(金运科技创业园 地铁站:西环路)
相城分公司:相城区相城大道789号8034室(凯翔大厦南楼 地铁站:夏圩)
吴中分公司:吴中区苏蠡路90号611室(旺吴金座 地铁站:新家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