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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