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坏账损失中所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现行财税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坏账损失所含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不一致。下面此例对坏账损失中所含销项税额的处理比较具有代表性。现介绍如下:
例:某公司发生一笔购销业务,购进货物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借记:库存商品8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93.6万元。销售货物时,借记:应收账款117万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贷记确品销售收入10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4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4万元。因债务人失踪确实无法清偿应收账款,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坏账损失117万元(含税),税率17%,该公司作销项税额转出17万元,分录如下(方法一):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出)17
贷:应收账款117
上述会计处理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具体来说,会计处理不应将坏账损失117万元中的销项税额全部转出,只能转出坏账损失117万元中增值部分的销项税额,因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不能重复转出。坏账损失销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应为:
坏账损失销项税额转出=坏账损失(不含税)×税率-坏账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或坏账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正确计算该笔坏账损失销项税额转出是:3.4万元(117÷1.17×17%-13.6),而不是17万元。正确的会计分录为(方法二):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113.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出)3.4
贷:应收账款117
该公司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3.4万元,是当时已交税金,后来发生坏账损失,经批准,记销项税额转出后产生的多缴税款,与销项税额转出数额相符,证明这种方法是正确的。
鉴于此,财税部门应制定有关坏账损失中所含销项税额转出的规定,规范销项税额转出的核算。规定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增设销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按规定转出的销项税额。
信息来源: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