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保险)收到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可将本科目改为“2203 预收保费”科目,并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预收的赔款,可以单独设置“预收赔付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企业(保险)收到预收的保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保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从事再保险业务转销预收的赔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