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
1.我公司是一家餐馆,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正常缴纳了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我们还能补充享受免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因此,你公司2021年1-2月提供餐饮服务,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在7号公告发布前,你公司已经就应予免税的餐饮服务收入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可以抵减你公司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项政策还会延续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4.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预计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将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预计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5.我是湖北省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季度因提供加工劳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属于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湖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每个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左右,预计2季度也将如此。请问我超市2季度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我是湖北省一家咨询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们不知道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会延续,今年1月份给购买方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延续政策出台了,我们1季度的收入是否还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1季度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你公司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若要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8.我公司是一家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因客户需要开具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我们前期已经开具的专票必须追回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没开具专票部分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9.我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2020年我们将5辆自产汽车无偿捐赠给市人民医院,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按照国家政策,我们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今年1月,我们又向市人民医院捐赠了1辆自产汽车用于应对疫情,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因此你企业今年1月捐赠汽车用于应对疫情防控,仍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你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即可。
10.我公司是一家医疗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5月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前期已经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了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我们关注到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将于2021年3月底执行到期。请问,我公司在2021年4月还能申请疫情防控留抵退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上述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
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021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2021年3月底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所得税
1.我们是一家旅行社,去年在新冠疫情期间受到影响较大,国家及时出台了税收政策,允许我们旅行社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8年内弥补扣除。最近国家出台了延续执行的政策,我们2021年如果发生亏损,还能延长到8年扣除吗?
答:你旅行社2021年发生的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不能延长到8年进行弥补。
2020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及《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等文件,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结转年限由税法规定的5年延长到8年。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虽然将8号、25号两个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但8号、25号公告明确的是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亏损的结转年限。
综上,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2020-2028年期间结转弥补,2021年度的亏损只能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期限结转扣除。
2.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是省发改委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最近国家延长优惠政策到今年3月底,今年春节前,我们看到国外疫情严重,公司又买了一台生产设备,花了600万元,我们还能享受这个设备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吗?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截止时间是2021年3月底,对于你公司春节前购买设备未及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可在今年预缴第一季度(或3月份)税款时进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明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申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3.去年国家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优惠,今年3月15日,我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了200万元用于疫情防控,我们看到国家把这项政策延到今年3月底,我们在今年季度预缴申报时能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你公司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将疫情防控捐赠全额在会计利润中列支,相当于在税收上进行了全额据实扣除。你公司明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今年3月前发生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如果3月后再发生疫情捐赠支出,只能按照年度会计利润的12%扣除,当年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三年内结转扣除。
4.2020年初,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多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社会反响良好,但相关政策已经到期,是否还可以延续执行?
答: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对新冠疫情的物品,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和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期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对上述优惠政策延续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有关医务人员等群体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以及个人从单位取得的疫情防护用品免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有关个人疫情捐赠政策则不再延续执行,主要考虑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的形式已经大为减少,同时,其他形式的公益捐赠,依据现行政策,凡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政策。
5.我是一名内科医生,2021年,我还将继续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并会取得相应的补助,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吗?
答:可以。您所在单位在办理个税扣缴手续时,仍可以按照以往的简便操作办法执行,即您可以按规定直接享受免税政策,扣缴单位对您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我单位是一家广告公司,2020年享受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缓解了公司的现金流困难。请问2021年还能继续享受这项减免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为应对疫情冲击,支持广告业、娱乐业恢复和发展,2020年5月印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2021年3月印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以上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可以继续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政策。因此,你单位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
2.我经营着一家射箭俱乐部,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吗?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主要包括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及上述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均可以享受免征政策。因此,你单位在此期间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
3.享受2021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广告业和娱乐业的各类缴纳义务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均可以全额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并且申报减免的流程是一致的。目前,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到办税服务大厅现场申报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费款所属期为2021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申报表中填报计费销售额后,会自动实现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非常方便。
二、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我公司生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公司2021年1-2月销售药品时已经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3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生产的药品符合73号公告规定的,2021-2023年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该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由于你公司2021年1-2月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办理免税。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2.近期,关注到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1000万元以下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已延期至2023年底,目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只发布1年期和5年期以上,我行向小微企业发放3年期小额贷款,请问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9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3年期小额贷款,在适用9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可以选择对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可以选择对照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我行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下辖某县支行(一般纳税人)。请问我行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不是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政策的贷款业务范围,按照97号文件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执行。因此,你行可对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贷款项目适用上述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4.我是一家临床检验中心,主要业务是向医院等机构提供医疗检测等服务,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多次承担政府指定的大筛查工作。此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2019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我中心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后,我中心还能继续享受免税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包括: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你中心可以继续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5.2021年1月,我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出借资金1000万元,请问这一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你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6.我单位为一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事业单位,关注到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已在2020年底到期,请问我单位2021年的租金收入还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包括: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你单位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继续按照6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7.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研发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91号公告规定,为与进口税收优惠调整相衔接,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含如下: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8.哪些产品可以享受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可适用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产品清单以91号公告附表《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为准。
9.我是一家销售边销茶的经销企业,请问销售方包茶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4号公告与83号公告相比,在边销茶范围中删除了“方包茶(马茶)”。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方包茶(马茶)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文件下发之日,已经就方包茶销售业务申报享受了免税政策,可以通过补充申报、修改申报表来补缴应纳的增值税款,同时可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所得税
1.我集团有A、B两个子公司,A公司今年3月买了一台机床,花了480万元,我们3月份就进行了扣除,5月份才能取得发票;B公司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今年3月25日买了一台生产设备,花了700万元,3月31日取得了发票,4月份入账进行扣除。我们注意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我们这两个子公司效益很好,为了节税,想把两个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这样处理有税收风险吗?
答:按照现行税收规定,你们的子公司A、B购买的上述两台设备,都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都规定了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政策执行时间按照购置时间进行判断,此次延长政策执行期限针对的也是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
因此,A公司购置的设备未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23年底)。B公司购置的设备,如果低于500万元,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一次性扣除;B公司购置设备花了700万元,并在今年3月31日取得了发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这在政策的有效期内(截止到今年3月底),也可以一次性扣除。
2.我们公司今年亏损,还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近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将研发费用按75%比例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延期。此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部署,还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3.财政部、税务总局这次一揽子把很多优惠政策都延期了,请问享受延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以此降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办理成本。企业享受延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直接按照23号公告规定申报享受。
4.我是一名境外客商,很关注中国的期货市场。此次有关部门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将相关优惠政策延长到2023年底,对企业及个人投资而言是个好消息。具体到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原油期货以及其他货物期货品种,依据财税〔2018〕21号文件的规定,自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所得在三年内暂免征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总体上并未设定期限,如何正确理解“延长至2023年底”和“三年内”两个执行日期?
答:2018年,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明确,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等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自对外开放之日起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该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就规定而言,对于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原油期货等货物期货品种,无论该期货品种在哪一年对外开放,境外个人投资者均可自开放之日起在3年内享受免税待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原油期货的免税政策延期执行,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原油期货在2023年底前还可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5.为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优惠政策,对在横琴、平潭、前海三地工作的港澳台个人,取得由当地政府按照内地与港澳台的税负差额发放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什么此次仅对平潭优惠政策延续执行?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对横琴、平潭、前海三地税负差额补贴免税政策进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下发文件,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从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取得的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发放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横琴、前海已经涵盖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原有个税优惠政策已被新政策所覆盖,且尚未到期。平潭不属于大湾区政策适用范围,有关税负差额的计算口径也不相同。台湾个人所得税制与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差异较大,纳税人在一定收入区间内更倾向于依据台湾税制确定其税负水平,并据此享受对该税负差补贴免税政策。可以预见,平潭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对促进两岸融合、鼓励台湾人才来大陆创业就业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1.我是一家企业负责人。2020年国家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对我们企业支持很大,请问这项政策2021年还延续吗?如果不延续,前几年实施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还延续吗?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属于临时性政策,目的是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该政策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随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企业生产经营逐步恢复;同时,社保基金收支压力持续加大,2021年已经不具备继续大规模实施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政策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到期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因此,您的企业今年可以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我们是一家中小企业,请问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答:2021年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今年所有省份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人不用额外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原有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即可。在符合继续降低费率条件的地区,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将及时调整系统参数配置,让企业免申请即可直接享受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包第一时间送达缴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