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括: 出租房屋,由税务机关根据出租方的申请代为开具房屋租赁发票。
2、政策依据: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89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8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百六十二号
2.6《关于明确新版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等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征函[2005]9号
3、办理地点:纳税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个人出租房产的,根据房产所在地,在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代开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5、纳税人应报送表格及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租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代开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办理须知:无其他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