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5.《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
6.《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乏味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
申报材料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登记费每户20元人民币,发放营业执照正本不另收费;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2. 收费依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价费字414号)
